2026/02/05
根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4民辖109号《民事裁定书》,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衡阳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湘0405破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登鸿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龙华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龙华公司的核心资产为其开发建设的“华颂星城”项目,该项目位于珠晖区衡州大道和平乡中堰组,项目占地面积21,809平方米,规划建设住宅4栋 436 套共计 52,071.17 平方米,商业面积为 4,485.14 平方米,地下车位 400个,地面车位 39 个。为了完成“华颂星城”项目开发建设,最大化龙华公司资产价值,充分保障其他各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向全社会公开招募龙华公司破产费用和续建共益债投资人。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募共益债投资人,接受各方监督。本招募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公告有关龙华公司及“华颂星城”项目情况简介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如需管理人对本招募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或需查阅债务人财务、债权申报、经营等情况,或需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请在招募结束前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保密承诺书》。管理人在尽职调查阶段向意向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仅供参考,意向投资人仍应以自行尽职调查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三)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对管理人和共益债投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是参考资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投资协议》等协议内容约定为准。
(四)意向投资人应保证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在招募中发现意向投资人有任何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管理人将取消其参与本次招募的资格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者终止本次共益债投资人的招募。上述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调整,并适时予以公告。
(六)本次招募并不招募唯一共益债投资人,符合本招募公告要求的意向投资人,均可被确认为龙华公司的共益债投资人。
(七)本次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招募公告解释权归管理人。
龙华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J,注册地址为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中堰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25.6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何耀龙。工商登记股东为:秦永红,持股51.4801%;李波,持股22.6200%;湖南华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21.9999%;谭小平,持股3.9000%。工商登记公司主要人员为秦永红(执行董事)、何耀龙(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谭小平(监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出租。
“华颂星城”项目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道和平乡湖东村中堰组,项目占地面积约21,809.20平方米,规划建设住宅4栋 436 套共计 52,071.17 平方米,商业面积为 4,485.14 平方米,地下车位 400个,地面车位 39 个。
(1)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56903.03㎡。其中:住宅建筑面积52090.77㎡,商业建筑面积4509.09㎡,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60.99㎡,公厕建筑面积30.46㎡,物业管理用房面积141.92㎡,疏散楼梯面积44.80㎡,垃圾站25㎡;
(2)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13609.75㎡。其中:地下室11907.07㎡(人防面积2929.34㎡),架空层1220.21㎡,屋顶机房196.83㎡,社区用房285.64㎡。小区容积率3,建筑密度27.84%,绿化率为35.01%。居住户数436户。共设停车位439个(其中:地上39个、地下400个),并配套建设园林景观、垃圾站、配电房、消防等配套设施。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衡规地字[2018]109号);
(3)已取得衡阳市发改委《东城壹品项目变更备案证明》,“华颂星城”项目已备案;
①已取得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颂星城1#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②已取得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颂星城2#、3#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截止目前,项目开发宗地衡国用(2011)第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没有设立抵押权。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关于龙华公司及项目具体情况,意向投资人可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后,自行组织尽职调查,管理人将协助配合。
为促成龙华公司重整成功,激励龙华公司主要债权人及其他潜在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管理人特拟定以下共益债融资方案:
1.面向潜在投资人、全体债权人等各方招募龙华公司破产费用和工程项目续建共益债务总量不超过1.5亿元,其中投资人自有资金前期启动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最终以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约定为准)。债权人投入共益债的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债权人共益债(认购)投资人享有共益债的平等投资权、收益权、超级优先偿还权和优先以现金去化存量债权等权利。
2.债权人的认购资格可以转让,债权人放弃认购权的或者在限定时间不认购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认购,但该类债权人现金清偿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重整最终的实际清偿比例。
1.经管理人初步测算,龙华公司拟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用于支付龙华公司破产费用和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共益债务。
2.投资方式可采用“共益债务+代建代管+工程总承包+营销运营”等多种方式或结合进行。
投资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一致,如项目后续开发、施工、销售顺利,可以提前偿还该部分投入。借款可分期分批投入;可以分期分批还款,借款期限按该笔借款投入之日起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计息方式:按实际投入金额和时点计息,具体以投资协议或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共益债的收益按符合市场情况的年化率确定,综合年化率不高于12%,最终以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共益债借款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债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的共益债务的情形,依据该法第43条之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华颂星城”项目开发建设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于工程款和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
“华颂星城”项目融资或开发后对外销售房产回笼资金收益优先用于偿付共益债本息,待共益债本息结清退出后才能安排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清偿重整债权。
双方在投资协议或共益债务借款协议中约定资金偿还的保障方式,共益债投资人可委派代理人参与监管共益债资金账户的各项支出。
“华颂星城”项目建成后的可销售住宅、商业、车位等资产的价值足以覆盖共益债本金和利息。在投资或借款期间,上述资产可为投资人的资金或借款提供等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存量工程款优先权、抵押债权相对放弃优先顺位,保障共益债资金本息优先退出。
(二)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在约定时间内向龙华公司提供共益债资金,并提供相应的资信和资金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未负有到期未清偿且重大数额的债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共益债投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四)共益债投资人、共益债投资人的股东或其分、子公司有参与房地产项目并购重组经验或有房地产开发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六)两个以上的企业/自然人可以自行组成联合体,但须以一个整体的共益债投资人的身份参与龙华公司的共益债投资,联合体应当至少一个同时具备上述(一)(二)(三)规定的条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报名时间截止至2026年3月18日17时30分。凡对本项目有投资意愿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共益债投资人均可向管理人报名参与投资。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或提前终止报名期限。
1.在报名期限届满前,共益债投资人将第(四)项规定的报名资料一式叁份提交管理人,并交纳300万元的投资诚意金。(报名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自然人签字捺手印,且密封并加盖骑缝章,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审核)。
办公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二环东路交衡州大道东南侧华颂星城营销中心。
1.共益债投资意向书(原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若为联合投资的,需说明各主体角色分工、组成及权利义务等)。参与共益债投资的方式或共益债投资方案(共益债方案不得设置任何假设性前提)、共益债投资期限、共益债投资利率等;
2.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证明:主要为银行存款证明、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投资资金来源证明等,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日始),如未经审计的,可提供财务报告(注:若投资人为金融机构或地方资管公司的,可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有权决策机构同意意向投资的相关决策文件(需提供原件);
4.主体资格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报名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近三年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存在欠缴税款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以上报名材料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予以密封,密封袋上注明投资人名称。
共益债意向投资人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支付投资诚意金后,管理人将对共益债意向投资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该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对共益债意向投资人的资格条件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该意向投资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共益债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审查,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后可以对龙华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将安排、配合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尽职调查所产生的费用。
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共益债意向投资人报名成功并提交正式共益债投资方案的,管理人将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根据共益债意向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共益债利率、投资计划、社会责任感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及评审,确定共益债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向最终确定的共益债意向投资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共益债意向投资人收到意向投资人中选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与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共益债务借款协议,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向龙华公司提供共益债资金。在管理人与中选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其他未中选的意向投资人交纳的投资诚意金按原支付路径无息退还。中选投资人交纳的投资诚意金转化为共益债投资,具体在投资协议或共益债务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
(1)若共益债意向投资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申请主动退出,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原支付路径无息退还其投资诚意金。
(2)若本次招募非因招募成功而中止或终止,管理人将在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参与招募的全部意向投资人交纳的投资诚意金按原支付路径无息退还。
2.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编制,管理人有权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与变更,公告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
3.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人后续的有关通知和要求为准,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垂询。